关于印发《南华工商学院参保学生居民医保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统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huangmy 时间:2010-06-07 点击数:

各系、各部门:

根据《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00822号)和《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5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出《我院参保学生居民医保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统筹暂行管理办法》,并经学院学生医疗保险工作小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六月一日

南华工商学院参保学生居民医保普通

门急诊医疗费统筹暂行管理办法

根据《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00822号)和《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5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参加广州市居民医保并足额及时缴交当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全日制就读的在校学生。

第二条  我院建立参保学生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待遇由学院统筹管理的制度。

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门诊慢性病的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按照居民医保有关规定执行,不在学院统筹管理范围之列。

第三条  根据《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5号)的规定,由广州市医保局按规定标准定期拨付的普通门诊统筹管理费用及其超额补偿费用,构成学院居民医保参保学生普通门诊专项资金,用于支付适用本办法的参保学生在学院医务室和指定的门诊医疗机构(天河校区:武警医院和白云区人民医院;黄埔校区:大学城中医院和省第二工人医院)门(急)诊就诊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及其他符合规定的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费用。

第四条  设立“南华工商学院学生医疗保险工作小组”为执行本办法的责任部门,具体人员名单及职责分工另行公布。“南华工商学院学生医疗保险工作小组”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如发现违规情况,应及时上报学院医务室,并向市医保局报告,及时进行处理。

第五条  适用本办法的在校学生参保人本人在学院指定的医疗机构普通门(急)诊就医,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费,由普通门诊专项资金和学生个人分担,以实际收费标准按规定比例报销。每月最高支付限额300/人。

在非医务室正常上班时间(周六、日和夜晚)或医务室因事外出期间,因急诊到指定医院就医,可按规定比例报销。

凭医保卡和学生证(或身份证)就诊,证件不齐者按自费处理。

项目

挂号费

医药费

资金支付比例

个人支付比例

医务室

1/

90

10

定点医院

一级

按医院规定

80%

20%

二级

70

30

三级

60

40

第六条  经学院医务室或学院指定的门诊医疗机构同意转诊到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发生的属于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药费;或法定假期、寒暑假或因病休学期间在户籍所在县范围内公立医疗机构,以及在外地实习期间在实习地所在县范围内公立医疗机构急诊发生的属于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药费,先由学生参保人自费结算,后凭就诊门诊病历、正式的医疗收费票据、医保卡和身份证,在学院规定的日期,向学院学生医疗保险工作小组申请零星报销。经学院学生医疗保险工作小组审核后,对基本医疗范围内的合理部分,有专项资金按规定比例报销。

医院等级

医药费

资金支付比例

个人支付比例

一级医院

60%

40%

二级医院

50

50

三级医院

40

60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有关医疗费用,普通门诊专项资金不予支付:

1、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2、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

3、明确已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或明确由工伤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

4、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就医的;

5、国家、省、市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各校区办理报销日期(其他时间不安排报销)和地点:

天河校区:每周的星期四下午14001700

黄埔校区:每周的星期四下午14001630

清远校区:每月的第一周的星期三10001600

天河和黄埔校区在所校区的医务室办理报销,清远校区在IC卡充卡处办理报销。

第九条  学院学生医疗保险工作小组负责学生门诊医疗有关制度的制定,并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会议的方式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医疗保险工作小组负责解释,试行一年。

                                南华工商学院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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