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政策指导

到村任职政策

发布日期:2015-04-17 浏览次数:

为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培养有知识、有文化的新农村建设带头人,自2008年起,我省开展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

1、选聘任职

选聘的高校毕业生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职务;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职务;是共青团员的,可安排兼任村团组织书记、副书记职务。

2、待遇和保障政策: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比照本地乡镇(街道)从大学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到粤东、粤西、粤北经济落后地区或边远地区农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的生活、交通补助,可适当提高标准,所需费用由当地政府承担。

(2)在村任职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对象,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省统一选聘的高校毕业生,在村任职2年后3年内报考我省公务员的笔试成绩加3分,参加地级以上市、省直及中央驻粤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5分,参加县、乡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4)省统一选聘的高校毕业生,在村任职2年后3年内参加省内高校专升本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参加省内高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采用定向委培参加研究生考试,并签定毕业后到50个山区县及东西两翼欠发达地区工作3年以上协议的,经初试总分加10分后,成绩到国家最低分数线即可参加复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省内各级党政机关,特别是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每年拿出一定的职位,专门面向在村任职满2年的高校毕业生招录公务员。

(6)县(市、区)、乡镇(街道)各类事业单位,有空缺职位需补充人员的,优先考虑在村任职满2年、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7)被党政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任职工作时间可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8)任职期满后,未实现再就业并有就业愿望的,纳入城镇事业人员范畴统筹管理。

3、管理及服务

(1)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

(2)人事档案由县(市、区)委组织部管理,或县(市、区)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理,党团关系转至所在村。工作期间,县级组织人事部门与高校毕业生签订聘任合同。

(3)户口可留在现户籍所在地。

(4)选聘的高校毕业生在村工作期限一般为2年。工作期满后,经组织考核合格、本人自愿的,可继续聘任。不再续聘的,引导和鼓励其自主就业、创业。

(5)选聘的高校毕业生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自行提出辞职的,可解聘,不再享有各种待遇和保障政策。

4、财政补贴

(1)对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专项补贴,用于工作、生活、交通补助,以及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费用。

(2)中央财政按每人每年0.5万元下拨专项补贴,并按人均2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安置费。各级财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以上政策选自《广东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实施意见》(粤组通〔2008〕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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